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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最高法發佈涉“一帶一路”建設10起典型案例
原標題:我國首次承認執行新加坡商事判決



制圖/孟紹群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涉“一帶一路”建設10起典型案例,涉及信用証開証、股權轉讓合同、居間合同、獨立保函、海域污染損害賠償、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外國商事判決等案件,都是“一帶一路”建設中常見的糾紛類型,案件所涉的法律問題均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劉敬東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各級人民法院深刻認識到所肩負的神聖職責,主動服務和融入“一帶一路”建設進程,依法行使管轄權,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公正高效地審結瞭一批涉“一帶一路”建設的案件,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瞭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恪守國際公約裁決義務

【基本案情】上海黃金置地有限公司與西門子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雖然都是中國法人,但註冊地均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區域內。因貨物供應糾紛,黃金置地公司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停止支付貨款。西門子公司提出反請求,要求黃金置地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利息並賠償其他損失。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作出裁決,支持西門子公司的反請求。因黃金置地公司隻支付瞭部分款項,西門子公司依據《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決。

黃金置地公司抗辯認為,應不予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理由為:雙方當事人均為中國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國內,故案涉民事關系不具有涉外因素,雙方約定將爭議提交外國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無效。

【裁判結果】上海市一中院裁定承認和執行涉案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自貿試驗區是中國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基礎平臺、重要節點。本案裁定在自貿試驗區推進投資貿易便利的改革背景下,對自貿試驗區內外商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在涉外因素的認定方面給予必要重視,確認仲裁條款有效並明確“禁止反言”,踐行瞭紐約公約“有利於裁決執行”的理念,體現瞭中國恪守國際條約義務的基本立場。該案由點及面推動瞭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選擇境外仲裁的突破性改革,是自貿試驗區可復制可推廣司法經驗的一宗成功范例。

保障獨立保函交易秩序

【基本案情】現代重工有限公司在韓國註冊成立,其與浙江中高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中高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浙江分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即獨立保函。工商銀行浙江分行向現代公司開立的獨立保函載明,現代公司索賠時需提交“憑指示的標註運費到付通知人為申請人的清潔海運提單副本”。後中高公司未能按期付款,現代公司向工商銀行浙江分行索賠並提交記名提單副本被拒。現代公司提起訴訟。

工商銀行浙江分行答辯稱,現代公司依據獨立保函作出的索賠系無效索賠,工商銀行浙江分行已依約發出拒付電文,指出3個不符點,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浙江電動床兩級法院審理認為,案涉保函約定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根據該規則,在保函條款和條件明確清晰的情況下,擔保人僅需考慮單據與保函條款條件是否表面相符即可,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不是審單時應考慮的因素。因案涉單據與保函條款之間有不符點,工商銀行浙江分行多次拒付均合規有效,據此判決駁回現代公司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獨立保函具有交易擔保、資信確認、融資支持等重要功能,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和“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常見金融擔保工具。本案一二審法院均以《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為依據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嚴格相符、表面相符原則,基於交單本身,審查單據是否嚴格遵循保函的條款和條件,從而認定瞭不符點的存在,展示瞭中國法院準確適用國際規則的能力。

認定中新兩國互惠關系

【基本案情】高爾集團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與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高爾集團依據約定管轄條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判令進出口公司償付高爾集團35萬美元及利息、費用。

2016年6月,高爾集團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新加坡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進出口公司陳述意見稱,中國和新加坡簽署的《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並沒有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的規定,應駁回高爾集團的申請。

【裁判結果】南京中院認為,中國與新加坡之間並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但由於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對中國法院的電動床商事判決予以執行,根據互惠原則,中國法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的商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故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決。

【典型意義】該案系中國法院首次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民事訴訟法規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依據為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而目前中國僅與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帶一路”沿線國簽有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司法協助條約,因此認定兩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系,對沿線國法院的民商事判決能否在中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十分關鍵。

此案不僅對中新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還將有力推進“一帶一路”沿線國之間在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領域的司法合作實踐。

維護公平航運貿易秩序

【基本案情】上海蟬聯攜運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A·P·穆勒—馬士基有限公司將5個集裝箱貨物從廣東黃埔運到印度新德裡。貨物運抵目的港後,托運人不斷變更收貨人,但一直沒有人提取貨物。最終,集裝箱貨物被印度孟買新港海關拍賣。馬士基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蟬聯深圳分公司和蟬聯公司共同承擔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折合人民幣102萬餘元。

【裁判結果】本案一二審法院判決,蟬聯深圳分公司和蟬聯公司共同向馬士基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15萬元。蟬聯深圳分公司和蟬聯公司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再審認為,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喪失瞭對該項請求的勝訴權,故改判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馬士基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隨著全球貿易增速的放緩,航運市場也經歷瞭持續的低迷,導致大量海事糾紛的產生,糾紛類型從傳統的貨損糾紛、海上保險糾紛等向上下遊鏈條蔓延。其中,集裝箱超期使用台灣電動床工廠費糾紛近年來所佔比例不斷上升,其間出現的問題也不斷增加,包括法律關系的界定、滯箱費的計算標準、訴訟時效的起算等,中國國內司法實踐的標準一直不統一,國際上對該類糾紛的處理意見也不盡相同,導致相關航運企業在實務操作中無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本案的提審改判,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糾紛的性質和訴訟時效問題做出明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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